少了一级台阶,公园赔了摔倒老人四万多,你怎么看?
支持赔偿,商家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同时,必须要以顾客的身份换位思考,仔细斟酌每一个细节,是否完好,但是同时也要注意争取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设置赔偿比例,限制消费群体,让有可能出现问题的人或者团体签订要承担一部分风险的责任比例,做到风险共担,权利义务并存
对***既有的判决,我保留个人的意见。
但是就我的看法而言,法律的作用在于通过法律在个案当中的适用,起到引导、教育、警示的作用。那么回归到本案当中来,老人家摔倒向公园方主张赔偿并且得到***支持的我个人认为并没有完全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原因在于:
- 1.老人经常过来公园晨练,对于周边的地形很熟悉,在没有发生任何意外的时候,我想老人根本就不关心台阶的设计是否合理,但是在摔倒以后却以台阶设计不合理主张赔偿,是否也存在“找理由”的问题?
- 2.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园设计规范》,只有部分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至于涉及台阶的条文为何没有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审理过程中老人提交的所谓的“标准”也仅仅是国家推荐标准而不是强制性标准。
- 3.老人作为公园的常客应当或者明知台阶设计的情况下,因为个人原因摔倒受损的,向公园主张赔偿,而***判令公园在没有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承担6成的责任,这种做法我认为也并不妥当。
通过上述情况来说,我个人至少认为即便公园确实存在未按照国家推荐的标准设计台阶的额,但是这并非老人摔倒致损的主要原因。老年人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能力判断或者作出适当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却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导致受损的,向公园主张赔偿最多也仅仅承担少部分责任才是。
公园里少了台阶使老人受伤,我认为应该赔偿,公园属于一个完整的公共场所提供给民众们休闲,应急时避难场所,同时也是***对市民有必要建设的一个配套设施项目,它的投资是国资,管理是非营利性非***机构管理,它性质与休闲***山庄风景区股份制开发区不同,管理机构收的门票行政许可,只能是维持管理人员部分开支,对于市民在里面发生意外有三个部门根据责任划分承担责任,公园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国资委或是公园所在位置的代管部门区***或街道办。
其实,不管老人的初衷是什么,是想“占便宜”,还是真觉得自己因为公园设施不完善受伤希望得到赔偿,这样的判决结果有很好的社会效果!
说明老百姓***意识增强
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用公权力来保护自己,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如果不走法律途径,公园会主动赔偿老人4万多吗?显然不会!正确运用司法***来维护自己权益本身就值得称赞!
***判决自有其法律依据,合理合法
作为公园方,提供的是公共基础设施,本身就有义务有责任提供安全的设施及服务,理应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如果公园方不愿意主动负责,那就让***判其承担责任!虽然判决公园方承担60%的责任属于***的自由裁量权,是***综合考量的结果,但是,老人自己也不小心也承担了责任,这个判决合理合法!
非常支持***的判决,虽然,这样看起来像帮助了小部分滥用司法***,欲通过法律手段占小便宜的人群。但是,总体来说还是大部分人都需要真正得到帮助和实惠!更体现了我们法治环境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