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龄补贴标准?
根据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近日联合印发的通知,此次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的人员范围仍按《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66号)规定执行,即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回陕定居、目前由陕西省民政部门管理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职工。
调整后,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月生活补助费为433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月生活补助费为561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月生活补助费为748元;精减时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的,月生活补助费为1118元。月生活补助费中均包含医疗费50元。
补助标准为: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12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34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13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065元(含医疗费50元)。
资金发放方面,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对纳入建筑行业统筹管理的施工企业,生活补助费由建筑行业劳保费统筹解决。
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外省回陕定居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5年以下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
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事工人工作,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工作工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月份和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评年奖金,不终身制。每个工人积极努力工作,年年有希望。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工作,更要激励劳动人民。
5、特优津贴: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院津贴,领县/市***津贴,不终身制。主要是对那些在劳动工作中有特殊研究成果,并得到很好的推广,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确定等级,或者是以国家级,省级,地市、县级,确定不同的标准,使那些有才华的工人得到应有的报酬,真正起到激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