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县令是个多大的官,有哪些职责?
县是管理地方的基层组织,在周朝就已经有县的设置。县的行政长官是“周县正邑宰”,秦汉时称作令长,隋唐为县令。知县之称,开始于宋代,当时为了消除外官不奉朝廷政令的弊端,以京官派为权知县事,而县令逐渐开始成为虚名。
清承明代而设县,有的属于府,有的属于直隶厅、直隶州,长官称知县,掌管一县政令。清代县的设置数量不定,有增有减,事情比较少的州会改为县,事情比较多的县又会升为州,还有增地而分设以及改土归流等。到了清末,全国共有1369个县。
清朝知县是正七品官(京县为正六品),《康熙王朝》中,康熙让六品的侍读张廷玉出任怀柔知县,其实是对号入座,在官阶上一点也没委屈他。
放在整个官僚体系中,完全就是“芝麻官”。在古代,皇权不下乡,山高皇帝远,相比督抚等封疆大吏,知县更像是“亲民”的父母官。他们如同朝廷的“毛细血管”,其行为举止,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
按照《大清会典》的记载,知县的职责为:
一、田赋税务。县令如同一个基层的销售主管兼裁判,销售目标是多少,用什么方式完成目标,即使上面有规定,也有很大的主观性。
古代收税就要丈量田亩,每户的田多田少,知县心里清楚,但上报多少,按多少亩征收,这当中的“门道”不必多言。看过《雍正王朝》的朋友都记得,康熙几次想丈量全国的土地,可报上去的数字全是***的,问题的根源就在基层操作的县令(只怪清朝没有遥感卫星)。
二、诉讼审办。一个县那么大,总会有各种***,小问题会有当地的士绅、长辈调节,调节无效就会对簿公堂。
这就是考验县令智慧的时候,尤其是很多家庭***,清官也难断家务事。判案子的依据是《大清律例》,具体尺度的拿捏也没有严格规定,有很大的“弹性”。《雍正王朝》中的李卫,大字不识几个,看状子都困难,居然也能当知县判案,可见当时的基层有多糟糕。
清朝的县官正确叫法是知县,而非县令。
知县一说源于唐朝,当时若是县官暂时出缺,又暂时找不到合适的人去做县令的时,朝廷就会让县上的其他正式官员,如县丞、县尉、主簿等其中一个去暂时行使县令的权力,但是此时因他并非是县令,只是代理,所以就称其“知县事”。
宋时,阶官制度未实施时,朝廷有时会派京官前往地方兼领一县之长(《宋史.职官志》载“阶官未行之先,州县守令,多带中朝职事官外补;阶官既行之后,或带或否,视是为优劣。”),而此时这类以京官充任地方官的县令,就被称其为“知xx县事”,如充任益都县令,则称为“知益都县事”(《宋史.职官志》载“若京、朝、幕官则为知县事”)。
自此“知县”开始慢慢成为一县之长的专属称呼。当然宋时的“知县”只是“临时工”,“正式工”的称呼依然是“县令”。
直到明朝,朱元璋定官制,“知县”才正式成为县一级的正式官员,并成为一县之长(《明史.职官志》载“县。知县一人,县丞一人,主簿一人,其属,典史一人。”),位列正七品。
清时则在大体延续明朝的官职,所以知县一职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了清朝一县之长的官号。
首先清朝的知县同明朝一样,也是一县的最高民政长官,为列正七品。所以如果按照品级上并不高,用“芝麻绿豆的小官”来形容知县,我想是再好不过的了。